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 2017-06-30
一、行政许可事项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浙江省内快递业务的,应当取得浙江省邮政管理局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省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
邮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五、《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流程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优化方案》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省局发证企业的许可证正副本(分支机构名录以外)登载事项发生变更的,按照如下流程办理
分支机构相关变更审批流程
许可证正、副本载明事项的变更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企业的分支机构事项变更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至3月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中向工商注册地的市局提交年度报告。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通过分支机构备案系统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许可咨询电话:0576-89899861;89899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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